非法破碎废塑料,拘留7日,罚款10万

作者: 废塑料新观察
发布于: 2025-04-18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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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塑料破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极大,从事此类行业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排污、污染环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彭主编: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7年塑料回收再生经验,文章信息咨询或讨论,提供行业信息,欢迎随时联系哦~

近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了一起非法破碎塑料加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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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涉案人员宋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设立塑料破碎加工点,将大量废旧塑料进行破碎处理且破碎废旧塑料中含少量危险废物,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废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经查,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最终,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对宋某某处以罚款10万元,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宋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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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再生塑料系列国家标准紧急制定中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2024年第三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中,11项再生塑料国家标准,入选国务院督办国标计划清单!
2024年和2025年制修订标准清单中,有多项塑料回收再生行业相关标准,涵盖了塑料产品可回收再生设计、再生塑料质量、再生塑料产品评价技术规范、再生塑料成分鉴别等多个方面,为再生塑料的生产、使用等提供了更明确的规范。以下14项标准全力推进中,欢迎有意向的单位积极参与:
1、可回收再生设计类

《塑料 产品可回收再生设计通用要求》
《塑料 可回收再生设计指南 第1部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材料》

《塑料 可回收再生设计指南 第2部分:高密度聚乙烯(HDPE)材料》

2、再生塑料质量标准

《塑料 再生塑料 第4部分:聚烯烃混合物材料》
《塑料 再生塑料 第10部分: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材料》
《塑料 再生塑料 第12部分: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材料》

《塑料 再生塑料 第13部分:聚苯醚(PPE)材料》

3、基础标准

《塑料 再生塑料 可追溯性和环境因素评估指南》
《塑料 再生塑料色差的测定》

《用于不同塑料加工工艺的机械再循环聚丙烯(PP)再生塑料和聚乙烯(PE)再生塑料的测试和表征》

4、成分鉴别标准

《塑料 再生塑料成分鉴别 第1部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材料》

《塑料 再生塑料成分鉴别 第2部分:聚丙烯(PP)材料》

5、再生塑料评价标准

《塑料 再生塑料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第1部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材料》

《塑料 再生塑料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第2部分:聚苯乙烯(PS)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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