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院农食所 李强:回收料≠再生料,73号文不构成食品接触用再生塑料行业准入障碍

作者: 废塑料新观察
发布于: 2025-10-09 10:41
2025年9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农业食品标准化研究所 副所长/研究员 李强,在ChinaReplas2025第32届中国国际塑料回收和再生大会,以“食品用再生塑料的思考——从监管角度”为主题发表演讲,系统阐述了对食品用再生塑料全链条监管的见解。他重点介绍了我国食品相关产品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就食品接触用再生塑料的管理提出了建议,为再生塑料合规应用夯实了监管技术基础。


李强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农业食品标准化研究所

副所长/研究员


— 1 
我国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框架与法律依据
我国食品相关产品的范围主要包括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涉及13类材质、500多种产品,有8万多家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种类多、企业多、应用广”,而材质更是种类复杂、安全属性多和产业链多样。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在2024年10月发布的《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
  • 到2025年底,对所有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 到2027年底,对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以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李强,完整演讲视频回放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机制、主要管理手段、生产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如关键生产工艺和设备、检验设备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等更多相关内容,可观看现场演讲视频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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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视频回放

ChinaReplas2025第32届中国塑料回收和再生大会暨第8届中国国际塑料循环展在宁波圆满落幕,为了将精彩内容分享给大家,废塑料新观察将连续更新嘉宾的精彩演讲内容,欢迎读者们持续关注。

— 2 
食品接触用再生塑料的管理
食品接触用再生塑料是一种新的产品品种,在中国要落地相关法规,最核心的是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估,审批之后才能进行生产。

欧盟对EREMA MPR技术评估标准

食品接触用再生塑料是技术趋势,中国最终也会落地相关法规:
— 3 
回收料≠再生料
73号文不构成再生塑料行业准入障碍
再生塑料为什么不能用于食品接触?
根据2018年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内容包括“不应使用回收料进行生产”
这一要求体现了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中禁止使用回收塑料的一贯监管立场。该政策最早可追溯至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8号,已于2010年12月废止),其中第七条规定:“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该办法的废止并非放松对回收料的监管,而是由于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监管职责有调整。尽管如此,国家对于食品接触材料中使用回收料的态度始终未变,即不应使用。

相关文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回收料≠再生料!“回收料”与“再生料”在定义、来源及加工工艺上存在本质区别。因此,73号文中“不应使用回收料进行生产”的表述,并不构成对再生塑料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行业准入障碍。
食品接触用再生塑料是一种新的产品品种,其合规应用需依托科学的技术支撑与完善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已建立相应的审批机制,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按程序开展安全性评估与行政许可。
因此,推动食品接触用再生塑料的合规应用,关键在于为其确立合法、清晰且可执行的身份定位,并实现标准、评估与监管的制度化衔接。
— 4 
推动再生塑料落地应用
食品接触用再生塑料,回收料的可靠回收是重要前提,建议实行“一企一工艺一审批”制度重点审查生产过程、控制参数、终产品质量要求、标签标识等。
再生塑料全过程控制是持续合规的前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进货查验的重要依据。从技术层面希望尽快实现食品塑料实现原级回收利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农业食品标准化研究所在积极推动再生塑料落地应用,包括:
(1)开展国外再生塑料监管研究
(2)开展再生塑料生产过程检查方法研究
(3)开展使用再生塑料生产塑料制品生产过程检查研究
(4)开展再生塑料生产使用全程追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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