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生效,欧盟食品接触再生塑料新规监管升级

2026年10月29日,欧盟官方公报同步发布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6/2376和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6/2412两项法规。其中,前者修订食品接触再生塑料法规(EU)2022/1616,后者修订食品接触塑料法规(EU)No 10/2011。两项法规均于公报发布后第20日生效,即2026年11月18日起在欧盟成员国直接适用。
对于再生塑料行业而言,本次修订的重点集中在(EU)2026/2376。新规调整了符合性声明体系、进口文件要求、回收设施电子注册管理以及食品级PET回收输入规格等内容,进一步强化了食品接触再生塑料的全链条追溯管理。
在原法规框架下,(EU)2022/1616仅设置两类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A由回收商出具,Declaration B由后加工企业出具。
此次修订新增两类文件:Declaration P为预处理阶段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C为简化版符合性声明。至此,食品接触再生塑料形成覆盖供应链各环节的四类声明体系:
| 声明类型 | 出具主体 | 适用阶段 |
|---|---|---|
| Declaration P | ||
| Declaration A | ||
| Declaration B | ||
| Declaration C |
其中,Declaration P适用于部分预处理塑料或塑料输入物。法规要求相关材料进入市场流通时须附带该声明,并建立批次编号。声明需包含材料来源、收集方式、聚合物种类、质量体系认证情况等信息。
Declaration C则适用于塑料组成在后续环节不再发生变化的阶段。例如热成型、吹瓶、切割、贴标、封装等工序完成后,可采用Declaration C继续传递合规信息。法规规定,此类声明只能由已收到上游Declaration A或Declaration B的经营者出具,也可由内部已留存等效记录的经营者出具。企业无需重新建立批次编号,但需列明再生含量以及涉及的回收设施编号(RIN)。
企业出具声明时须已经持有上一环节的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机关提出要求后,相关支持性文件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并保存至少5年。
对于使用含再生塑料制品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若已通过标签或其他适当文件向零售商提供必要信息,且所提供的再生含量信息与收到的声明一致,则无需向零售商及向零售商供货的分销商提供符合性声明。
新增的Declaration P对塑料来源作出明确分类:EU(欧盟来源)与Non-EU(非欧盟来源)。法规规定,若塑料输入物中至少10%的废塑料是在第三国收集或预处理,则来源必须标注为“非欧盟”。
对于非欧盟来源材料,企业还需在声明中填写进口时所使用的商品编码(Commodity Code)。
在收集模式方面,新规要求明确区分三类,并在混合料源时分别列明占比:
DRS 押金返还体系
PCW 消费后废弃物
NTC 新技术收集体系
若原料来自多个来源体系,还需分别列明占比。相关信息被正式纳入法定合规文件,而不再仅停留于企业内部记录或商业合同层面。
本次修订新增了食品接触再生塑料进口文件管理要求。部分含再生塑料产品申请进入欧盟自由流通市场时,须向海关提交对应的符合性声明文件。
新增附件表6共列出13个商品编码,覆盖从PET废料到终端制品的全链条:
| 产品类别 | CN编码 | 所需文件 |
|---|---|---|
| P | ||
| P、A或B | ||
| P、A或B | ||
| C | ||
| C | ||
| C | ||
| C | ||
| C | ||
| C | ||
| C | ||
| C | ||
| C | ||
| C |
表6目前仅为PET建立商品编码。法规解释部分指出,原因在于PET是目前已形成成熟适用回收技术、并已纳入欧盟相关再生含量目标体系的主要食品接触再生塑料品类,同时避免为所有塑料建立大量商品编码所带来的管理负担。
对于食品级再生PET行业而言,本次修订的另一项重要变化,是对附件表1作整体替换,其中消费后PET机械回收的输入规格被细化为可执行的量化指标。
根据修订后的附件表1,用于食品接触用途机械回收的PET原料必须满足:来源于清洗、干燥后的消费后PET废料;非食品用途来源材料及制品占比不得超过5%。检测须采用ISO 12418-2:2012附录A或性能等同及以上的方法,结果须满足三组限值:
m1/m0 ≤ 500 ppm
m2/m0 ≤ 200 ppm
m3/m0 ≤ 500 ppm
上述三项比值中的参数定义依ISO 12418-2:2012:m0为原料质量,m1为标签及可见污染物质量,m2为聚氯乙烯杂质,m3为聚烯烃杂质(含方法中共同测得的胶黏剂)。法规文本本身未对这四个符号另作定义。
此外,去污后的PET再生料及其最终制品不得用于微波炉和传统烤箱用途。个别回收工艺如有附加要求,则仍须遵循相关授权工艺规定。
修订后的附件继续将“来自封闭受控产品环(Closed and Controlled Loop)的回收”列为适用回收技术之一,适用对象为以原生材料制造并符合(EU)No 10/2011要求的聚合物。输入物料须同时满足四项条件:化学未污染;来自单一聚合物或相容聚合物体系;使用条件相同;来源于封闭受控的产品环,且排除消费者端收集。
法规要求,回收后的材料仍须用于与原循环体系相同的用途和相同使用条件。与消费后PET机械回收相比,该类别无需进行单独工艺授权,也不属于新增海关文件管理范围。其运作依赖回收计划(Recycling Scheme)管理,计划运营方须通过电子系统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主管机关和欧盟委员会登记,并持续更新参与经营者所在地等信息。
修订新增第24a条,建立统一电子登记系统,用于管理欧盟再生塑料回收设施、回收计划和新技术。系统同时引入六类统一识别编号:RAN(回收工艺授权号)、RON(回收商运营号)、RIN(去污设施号)、RSN(回收计划号)、RFN(回收设施号)、NTN(新技术号)。
新规对去污设施设定七种状态:新注册、建立中、运行中、停用、暂停、审计待完成、退役。
法规同时制定自动转换和预警机制。新注册设施三个月内未提交合规监测摘要的,自动转为停用状态;停用持续六个月的,自动转为退役状态。开始生产一年后仍处于“建立中”状态的设施,自动转为“审计待完成”。状态变更前,系统在30天、10天和3天前发出预警。
法规明确规定,经营者主动申请停用的设施,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可恢复运行:停用前须已连续至少五个月处于“运行中”或“建立中”状态,停用满六个月后方可恢复;停用不足二十个月的恢复至此前的登记状态,二十个月及以上的状态回到“建立中”,须重走第26条规定的程序。对于自动进入停用状态的设施,法规另行规定了自动转入退役状态的管理机制。
新技术须提前至少六个月通过电子系统注册,主管机关在五个月内完成核查。
两项法规自2026年11月18日生效。合规时间表分为三个节点:
2027年2月18日
需出具Declaration A或Declaration B的产品,在生效前已符合旧规的,可继续投放市场至此日期。
2027年5月18日
需出具Declaration C或Declaration P的产品,可无此类声明投放市场至此日期。
过渡期后
依照上述条款投放市场的产品所制造的再生塑料材料和制品,可销售至库存耗尽。
同日发布的(EU)2026/2412主要修订(EU)No 10/2011附件Ⅰ,对食品接触塑料授权物质清单进行更新。新增的四项授权物质分别为:
1. 切碎碳纤维(FCM 1086)
允许作为PEEK材料填料使用,最大添加比例40%,碳含量不低于95%,且纤维尺寸不得处于纳米尺度(直径大于100纳米)。
2. 未包覆纳米沉淀碳酸钙(FCM 1087)
允许作为食品接触塑料填料使用,但不得用于接触婴儿配方奶粉的材料和制品。
3. 聚(2-羟基丙酸)正辛酯/正癸酯(FCM 1088)
仅可作为PLA材料添加剂使用,最高添加比例15%,特定迁移限值(SML)为0.05 mg/kg食品。所用PLA材料不得含有淀粉(FCM No 564)或其他具有类似淀粉功能、可能增加迁移量的添加剂。接触条件限于40℃以下、最长10天,食品类别限于水、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及醋。
4. NMDA/MODA混合物(FCM 1090)
允许作为共聚单体与对苯二甲酸制造聚酰胺材料,迁移总量不得超过0.05 mg/kg食品,同时不得用于接触婴儿配方奶粉和人乳的材料。
虽然该法规并不涉及回收工艺管理,但由于食品接触再生塑料仍须满足(EU)No 10/2011关于授权物质的规定,因此上述新增物质同样属于未来食品级再生塑料产品的合规基础。
相关活动
本文涉及的食品接触再生塑料合规,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分属两套体系:前者管再生料如何证明合规,后者管包装如何设计和回收。出口企业通常需要同时应对。
欧盟PPWR法规与可回收再生设计(DfR)系列研讨会(五)
时 间 11月6日(周五)14:00—15:00
主 讲 王旺(国嘉基业创始人)、陈俊青(DfR认证与追溯负责人)
议 题 PPWR内容框架与合规路径;PPWR合规通智能体实操;包装可回收再生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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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OJ L 2026/2376、OJ L 2026/2412、(EU)2022/1616、(EU)No 10/2011。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废塑料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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