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议会vs理事会:EPR授权代表的任命,到底按规模还是按吨数?

作者: 国嘉基业
发布于: 2026-10-30 08:52

欧盟议会 vs 理事会:EPR 授权代表的任命,到底按规模还是按吨数?

——同一个问题,两个机构的答案完全相反

 同一个问题——小微企业跨境销售,还要不要为 EPR 任命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AR)——欧盟议会的答案与理事会完全相反。一个按企业规模划线,一个按投放吨数划线。

 这场分歧发生在 2026 年 10 月 20 日至 27 日这一周,涉及 PPWR 及多部废弃物法规,直接关系出口欧盟企业的合规成本结构。 

一、先厘清:授权代表(AR)是什么

 EPR(生产者延伸责任)要求"谁把产品投放市场,谁负责废弃物的收集、分选与回收费用"。 

 当一个生产者在某成员国境内没有设立主体时,法律要求其任命一名授权代表(AR),由该代表在当地履行 EPR 义务——注册、申报投放量、缴纳费用、应对监管。 

 Recycling Europe(欧洲回收工业联盟)在声明中有一句准确概括:AR 是"让 EPR 在生产者未设立地可执行的法律纽带"。没有 AR,跨境销售的生产者的 EPR 义务就难以落地。 

 对中国出口企业而言,向欧盟出口即属"非欧盟生产者",PPWR 同样要求任命欧盟境内的 AR。这正是跨境合规成本中一笔持续的开支。

二、欧洲议会:按企业规模豁免

 10 月 20 日,欧洲议会就其谈判立场表决,核心是给小微企业减负: 

 ● 豁免对象:欧盟境内的小微企业(员工少于 50 人,且年营业额或年资产负债表总额低于 1,000 万欧元);
 ● 豁免内容:不再要求在每一个销售成员国任命 AR;
 ● 覆盖范围:包装、电池、电子电器、纺织、鞋类、一次性塑料(属 Environmental Omnibus 一揽子);
 ● 期限:至 2035 年,或更全面的《循环经济法》(CEA)通过为止;
 ● 票数:包装、电池 616 票赞成,纺织等 612 票赞成。 

 议会方案的逻辑是"看企业大小":规模越小,越不该为多国 AR 背上负担。

三、欧盟理事会:按投放量豁免

 理事会随后(10 月 21 日)拿出自己的立场,方向截然不同: 

 ● 豁免对象:不分企业规模,只看投放量——每年在某成员国投放包装不足 1 吨的生产者;
 ● 适用范围:仅限包装,不涉及电池、纺织等其他废弃物;
 ● 可个案恢复:成员国主管机关可逐案恢复 AR 义务;
 ● 期限:至 2032 年。 

 理事会方案的逻辑是"看投放量":投得少、负担小,才值得豁免;且仅放开包装这一条,范围收得窄。

四、两个方案差在哪

两个方案对比

● 划线标准:议会看「企业规模」(<50 人、<1000 万欧);理事会看「投放量」(每国 <1 吨/年)

● 覆盖废弃物:议会覆盖包装、电池、纺织、鞋类、电子、一次性塑料;理事会仅限包装

● 期限:议会至 2035 年;理事会至 2032 年

● 能否个案恢复:议会无此机制;理事会可逐案恢复

 两套标准互不兼容:一家 60 人的小公司,按议会方案不豁免、按理事会方案若投量小于 1 吨则豁免;反过来,一家大集团在每国只投几吨包装,按理事会方案可豁免、按议会方案则因规模大而不豁免。同一家企业,在不同方案下结论相反。

五、回收行业的态度:两个方案都反对

 10 月 27 日,Recycling Europe 发表声明,措辞直接:议会与理事会"朝着完全相反的方向前进"。 

 其核心论点有三: 

1. 两方案都违背《循环经济法》的目标——协调 EPR、改善单一市场。结果不是"一条清晰的欧盟规则",而是按废弃物类别、企业规模、投放量、各国决定各自切割的碎片化义务; 

2. 碎片化带来搭便车风险——义务被豁免的越多,废弃物管理与回收的资金缺口越大,成本转嫁给合规生产者和回收商; 

3. AR 义务应保留——真正的简化应来自统一的协调规则,而不是各执一端的豁免。 

 Recycling Europe 秘书长 Julia Ettinger 的总结:"议会和理事会都认同 EPR 需要修,但在如何修上意见不一,而两个方案都会进一步割裂单一市场。" 

六、对中国出口企业意味着什么

 三点需要明确: 

1. 本次豁免不适用于中国出口企业。两个方案针对的都是"欧盟境内"生产者的跨境销售,中国出口企业作为非欧盟生产者,其任命 AR 的义务不在此次豁免范围内,仍需照常履行; 

2. AR 仍是必须搞懂的概念。无论豁免最终如何落地,中国出口企业都必须理解 AR 的注册、申报、缴费职能,这直接构成出口合规成本; 

3. 信号值得关注。欧盟在讨论"简化 EPR 行政负担",方向是协调而非豁免。对出口企业而言,与其等豁免,不如把 EPR 合规体系一次性做扎实,避免在多国碎片化义务中反复补漏。 

要点回顾

 ● 议会(10-20):按企业规模豁免——<50 人、<1000 万欧,覆盖包装/电池/纺织/电子/一次性塑料,至 2035 年;
 ● 理事会(10-21):按投放量豁免——仅限包装、每国 <1 吨/年、可个案恢复,至 2032 年;
 ● Recycling Europe(10-27):两方案都会割裂单一市场,主张保留 AR 义务、由《循环经济法》统一协调;
 ● 对中国出口企业:非欧盟生产者的 AR 义务不在此次豁免范围内,仍需履行;与其等豁免,不如做扎实合规体系。 

来源(官方一手)

 ● 欧洲议会 10-20 立场(门槛、范围、期限、票数):欧洲议会 10-20 表决,经 letsrecycle.com / gpcgateway 转述;
 ● 欧盟理事会立场(仅包装、<1 吨、至 2032、个案恢复):Recycling Europe 10-27 声明所述;
 ● Recycling Europe 声明及 AR 定义:https://recyclingeurope.org/publication/ep-and-council-positions-on-epr-authorised-representative-undermine-harmonisation-and-the-single-market 

 注:两机构立场均处于谈判阶段,尚未形成最终法律文本,最终以 trilogue(三方会谈)结果及正式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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